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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5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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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县经科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5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开展2025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定范围

(一)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市科技局对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科研项目出具鉴定意见。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进行鉴定。

、鉴定内容

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鉴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税务转请鉴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附件1)、《企业研发项目申请鉴定承诺书》(附件2)、《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汇总表》(附件3及提供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向市科技局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附件4),并告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二)区县审核。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组织鉴定。市科技局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专家组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四)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市科技局审核专家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5)。

、复核程序

(一)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

(二)税务部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科技厅出具复核意见。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的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鉴定所需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附件1);

(二)企业研发项目申请鉴定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汇总表(附件3);

(四)税务部门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4由税务部门提交);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六)企业有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七)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开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等;

(九)财务归集表;

(十)其他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企业视情况提供)

以上资料纸质打印一式三份电子版(涉密内容不提交电子版)410日前提交市科技局创新发展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创新发展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中山街126号市科技局315

联系人:张语葭

电话:8229873

邮箱:921068948@qq.com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研发项目申请鉴定承诺书

        3.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汇总表

        4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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