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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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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有关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和软科学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牵头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拟订并实施市级各类科技计划,负责验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科技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在企业、产业和社会公共层面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组织拟订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的科技发展计划、措施和项目,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发展。

(五)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计划措施,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指导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建设工作。

(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科研机构组建或调整的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相关措施和项目建议。

(七)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八)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4)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28124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28124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为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还通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

5.事后监管责任: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28124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由申请鉴定的企业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项目申请鉴定承诺书》报市科技局,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向市科技局出具《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申请鉴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发项目申请鉴定承诺书;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开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等;其他资料视情况提供,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2.审查鉴定责任: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业务科室对申请或转请鉴定的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通过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对鉴定通过的,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未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

4.复核责任: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税务部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科技厅出具复核意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的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5.送达责任:对鉴定通过的,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送达申请人,并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28124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报批

责任主体

市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科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告知项目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

2.初核评审责任:对照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受理的项目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审,根据评审专家建议情况与市财政局进行会商。

3.报批责任: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送市政府审批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印发立项文件。

4.咨询解释责任:对科技计划项目从申报到验收各个环节的咨询解释工作。

5.事后监管责任:对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中期监管,对项目的开展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2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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